服務條款
第1條 (目的)
本條款旨在規範NBase Kore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營運的esimoa服務(以下簡稱「服務」)之使用條件與程序、公司與使用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及責任事項,以及其他必要事項。
第2條 (定義)
- 「服務」係指公司所提供之eSIM方案比較及銷售、相關附加服務。
- 「使用者」係指存取本服務並依本條款使用公司所提供服務之會員及非會員。
- 「會員」係指於本服務完成會員註冊並使用公司所提供服務之人。
- 「非會員」係指未加入會員而使用公司所提供服務之人。
- 「eSIM」係指無需實體SIM卡,可透過數位方式啟用之內嵌式SIM(Subscriber Identity Module)。
- 「商品」係指公司所銷售之eSIM方案及相關服務。
- 「合作夥伴」係指與公司合作提供eSIM服務之電信業者或服務提供者。
- 「VPN服務」係指公司以eSIM附加服務形式提供之虛擬私人網路(以WireGuard為基礎)連線功能。
第3條 (條款之揭示與修訂)
- 公司應將本條款內容公告於服務初始畫面,以便使用者輕易知悉。
- 公司得於不違反「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法」(전자상거래 등에서의 소비자보호에 관한 법률)、「條款規範法」(약관의 규제에 관한 법률)、「資訊通訊網路利用促進及資訊保護法」(정보통신망 이용촉진 및 정보보호 등에 관한 법률)、「消費者基本法」(소비자기본법)等相關法令之範圍內修訂本條款。
- 公司修訂條款時,應載明適用日期及修訂事由,連同現行條款公告於服務初始畫面,自適用日前7日起至適用日前一日止。但對使用者不利之條款變更,應至少預先公告30日以上。
- 公司依前項公告修訂條款時,已明確告知使用者若於30日期間內未表示意見即視為已表示同意,使用者卻未明示拒絕者,視為同意修訂條款。
- 使用者不同意適用修訂條款時,公司不得適用修訂條款內容,此時使用者得終止使用契約。但若有無法適用現行條款之特殊情形,公司得終止使用契約。
第4條 (條款外準則)
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依相關法令或商業慣例辦理。
第5條 (使用契約之成立)
- 使用契約經使用者同意條款、公司承諾使用申請、並完成公司所定之相關程序後成立。
- 使用者依公司線上提供之會員註冊申請表格填寫會員資訊後,以表示同意本條款之意思表示提出會員註冊申請。
- 公司於下列情形時得拒絕會員註冊:
- 使用他人名義者
- 會員註冊申請書內容虛偽記載或申請者
- 未滿14歲之人申請者(但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者除外)
- 以妨害社會安寧秩序或善良風俗為目的而申請者
- 其他經判斷登記為會員將對公司技術上造成顯著障礙者
- 非會員購買商品時亦適用本條款規定。
第6條 (服務之提供與變更)
- 公司提供下列服務:
- eSIM方案比較及資訊提供服務
- eSIM商品銷售服務
- eSIM啟用支援及使用指引服務
- 客戶諮詢及支援服務
- 其他公司新增開發或透過合作契約等方式向使用者提供之一切服務
- 公司於營運上、技術上之必要時,如因服務提供相關公司政策變更等其他正當事由,得變更全部或部分提供之服務。
- 服務內容、使用方法、使用時間有變更時,應將變更事由、變更後服務內容及提供日期等資訊,於變更前7日以上公告於該服務初始畫面。
- 公司基於公司政策及營運必要,得修改、中止、變更免費提供服務之全部或部分,除相關法令另有特別規定外,不另行對使用者進行補償。
第7條 (服務之中斷)
- 公司於電腦等資訊通訊設備之維修檢查、更換及故障、通訊中斷等事由發生時,得暫時中斷服務之提供。
- 公司應就因第1項事由暫時中斷服務提供致使用者或第三人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公司能證明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 因業務項目轉換、放棄營業、業者間整併等事由致無法提供服務時,公司應依第8條所定方法通知使用者,並依公司當初所提示之條件對使用者進行補償。但公司未告知補償基準等者,應以公司通用之貨幣價值相當之實物或現金支付使用者之里程或儲值金等。
第8條 (對會員之通知)
- 公司對會員為通知時,得以會員向公司提交之電子郵件地址為之。
- 公司對不特定多數會員為通知時,得以於服務公告欄公告1週以上之方式代替個別通知。但對會員本人交易具重大影響之事項,應個別通知。
第9條 (購買申請及個人資料提供同意等)
- 使用者以下列或類似方法向公司申請購買,公司應以易於了解之方式向使用者提供下列各項內容:
- 商品等之搜尋及選擇
- 姓名、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或行動電話號碼)等之輸入
- 條款內容、限制要約撤回權之服務、運費及安裝費等費用負擔相關內容之確認
- 對本條款表示同意,並就前第3款事項確認或拒絕之表示(例:滑鼠點擊)
- 商品等之購買申請及對其確認或公司確認之同意
- 付款方式之選擇
- 公司有向第三人提供購買者個人資料之必要時,除下列各款情形外,應於購買時事先取得同意:
- 法令有特別規定者
- 為配送等目的向銷售者等提供個人資料者
- 為提供eSIM服務,向合作電信業者傳遞最低限度必要資訊(以建立eSIM設定檔為目的)者
第10條 (契約之成立)
- 公司就第9條購買申請,有下列情形時得不予承諾。但與未成年人締結契約時,應告知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得撤銷契約之內容。
- 申請內容有虛偽、記載遺漏、誤記者
- 未成年人購買菸品、酒類等青少年保護法所禁止之財貨及勞務者
- 其他經判斷承諾購買申請將對公司技術上造成顯著障礙者
- 公司之承諾以第12條第1項收受確認通知形式送達使用者之時點,契約即成立。
- 公司承諾之意思表示應包含對使用者購買申請之確認及銷售可能與否、購買申請更正取消等相關資訊。
第11條 (付款方式)
於公司購買商品之款項支付方式,得以下列各款方法中可用之方式為之。但公司不就使用者之付款方式以任何名目額外收取手續費。
- 電話銀行、網路銀行、郵件銀行等各種帳戶轉帳
- 預付卡、簽帳卡、信用卡等各種卡片付款
- 線上無摺存款
- 以電子貨幣付款
- 取貨付款
- 以里程等公司給付之點數付款
- 以與公司締結契約或經公司認可之商品券付款
- 其他以電子支付方式付款等
第12條 (收受確認通知、購買申請變更及取消)
- 公司於使用者有購買申請時,應對使用者為收受確認通知。
- 接獲收受確認通知之使用者,如有意思表示不一致等情形,得於收到收受確認通知後立即要求變更及取消購買申請,公司於配送前接獲使用者要求時,應立即依該要求處理。但已支付款項者,依第15條要約撤回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13條 (財貨等之供應)
- 公司與使用者就財貨等之供應時期無另行約定者,應自使用者要約之日起7日內進行訂製、包裝等其他必要措施,以利配送財貨等。但公司已收受財貨等款項之全部或一部時,應自收受款項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採取措施。此時公司應採取適當措施,以利使用者確認財貨等之供應程序及進行狀況。
- eSIM商品之情形,公司於購買完成後立即或於使用者指定時點,以電子郵件等方式發送QR Code。QR Code發送完成時,視為商品供應完成。
- 公司應就使用者所購買財貨之配送方式、各方式配送費用負擔人、各方式配送期間等予以載明。若公司逾約定配送期間,應賠償因此使使用者所受之損害。但公司能證明無故意、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4條 (退款)
公司就使用者購買申請之財貨等,因缺貨等事由無法交付或提供時,應立即將該事由通知使用者,事先收受財貨等款項者,應自收受款項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退款或採取退款所需措施。
第15條 (要約撤回等)
- 與公司締結財貨等購買契約之使用者,得自依「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法」(전자상거래 등에서의 소비자보호에 관한 법률)第13條第2項收受契約內容書面之日(該書面收受時點晚於財貨等供應時,指收受財貨等或財貨等供應開始之日)起7日內撤回要約。但就要約撤回,「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法」另有規定者,依該法規定。
- 使用者於收受財貨等後,有下列各款之一情形者,不得退貨及換貨:
- 因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致財貨等滅失或毀損(但為確認財貨等內容而毀損包裝等情形除外)
- 因使用者使用或部分消費致財貨等價值顯著減少者
- 因時間經過致再次販售困難,財貨等價值顯著減少者
- 具相同效能之財貨等可複製者,毀損其原本財貨等之包裝者
- 第2項第2款至第4款情形,依「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法」(전자상거래 등에서의 소비자보호에 관한 법률)規定,僅限事先告知非屬該等情形時,使用者要約撤回權方受限制。
- 不論第1項或第2項規定為何,公司於下列各款情形時得限制要約撤回及退貨:
- eSIM QR Code已發送之情形(但QR Code未發送,或發送後使用者未確認QR Code之情形除外)
- eSIM已啟用之情形
- 使用期間已屆滿之情形
- 依「內容產業振興法」(콘텐츠산업 진흥법)第2條第5款數位內容已開始提供之情形。但由可分勞務或可分數位內容構成之契約,就尚未開始提供之部分不在此限。
- 不論第1項及第4項規定為何,財貨等之內容與標示、廣告內容不符或與契約內容不符地履行時,使用者得自收受該財貨等之日起3個月內、或自知悉或可得知悉該事實之日起30日內為要約撤回等。
第16條 (要約撤回等之效果)
- 公司收受使用者退還之財貨等後,應於3個工作日內退還已收受之財貨等款項。此時公司延遲對使用者退還財貨等款項時,應就該延遲期間支付以「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法施行令」(전자상거래 등에서의 소비자보호에 관한 법률 시행령)第21條之3所定延遲利率(年百分之20)計算之延遲利息。
- 公司退還上開款項時,使用者以信用卡或電子貨幣等付款方式支付財貨等款項者,應立即要求提供該付款方式之事業者停止或取消該財貨等款項之請款。
- 要約撤回等情形,所收受財貨等之退還所需費用由使用者負擔。公司不以要約撤回等為由向使用者請求違約金或損害賠償。但因財貨等內容與標示、廣告內容不符或與契約內容不符地履行致進行要約撤回等者,財貨等退還所需費用由公司負擔。
- 自使用者收受財貨等時起至要約撤回等時止,財貨等相關之一切風險及責任由使用者負擔。
第17條 (個人資料保護)
- 公司於收集使用者個人資料時,於為提供服務所必要範圍內收集最低限度之個人資料。
- 公司於會員註冊時不預先收集履行購買契約所需之資訊。但依相關法令所定義務之履行,於購買契約前需本人確認而收集最低限度特定個人資料者,不在此限。
- 公司收集、利用使用者個人資料時,應告知該使用者其目的並取得同意。
- 公司不得將所收集個人資料作目的外之利用,新利用目的發生或提供予第三人時,應於利用、提供階段告知該使用者其目的並取得同意。但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개인정보 보호법)第20條第1項擬定並施行使用者個人資料處理方針,並得自行或委託第三人處理依第1項所收集個人資料之處理及管理等業務。
- 公司為保護個人資料,應將處理使用者個人資料之人員限縮至最少。
- 公司為保護使用者個人資料,應就管理者特有識別資訊等密碼定期更新等採取安全措施。
- 公司為防止因使用者個人資料外洩等致使用者所受損害,應建構、營運資訊安全系統等技術性、管理性保護措施。
第18條 (公司之義務)
- 公司不從事法令及本條款所禁止或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並依本條款規定盡力持續、穩定提供財貨、勞務。
- 公司應建構安全系統,以保護使用者之個人資料(含信用資訊),使使用者得安全使用網路服務。
- 公司就商品或勞務從事「標示、廣告公平化法」(표시·광고의 공정화에 관한 법률)第3條所定不當標示、廣告行為致使用者受損害時,負賠償責任。
- 公司不寄送使用者不希望之營利目的廣告性電子郵件。
第19條 (會員ID及密碼之義務)
- 除第17條情形外,ID及密碼之管理責任由會員負擔。
- 會員不得讓第三人使用自己之ID及密碼。
- 會員察覺自己之ID及密碼遭竊或第三人正在使用時,應立即通知公司,並依公司之指引辦理。
第20條 (使用者之義務)
使用者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 申請或變更時登錄虛偽內容
- 盜用他人資訊
- 變更公司公告之資訊
- 傳送或公告公司所定資訊外之資訊(電腦程式等)
- 侵害公司及其他第三人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
- 損害公司及其他第三人名譽或妨害業務之行為
- 公開或公告猥褻或暴力訊息、影像、聲音、其他違反公序良俗資訊之行為
- 將所購買之eSIM轉售、轉讓、出租予他人之行為
- 其他違反法令或本條款之行為
第21條 (連結「公司」與被連結「公司」間之關係)
- 上位公司與下位公司以超連結(例如:超連結對象包含文字、圖片及動畫等)方式等連結時,前者稱為連結「公司」(網站),後者稱為被連結「公司」(網站)。
- 連結公司於連結公司之初始畫面或連結時點之彈出畫面載明就被連結公司獨立提供之財貨等與使用者所為交易不負保證責任之意旨者,就該交易不負保證責任。
第22條 (著作權之歸屬及使用限制)
- 公司所製作著作物之著作權其他智慧財產權歸屬於公司。
- 使用者就使用公司服務所獲得之資訊中,智慧財產權歸屬於公司之資訊,未經公司事前同意,不得以複製、傳送、出版、散布、廣播其他方法為營利目的而使用,或讓第三人使用。
- 公司依約定使用歸屬於使用者之著作權時,應通知該使用者。
第23條 (爭議解決)
- 公司為反映使用者提出之正當意見或不滿,並補償處理其損害,設置、營運損害補償處理機構。
- 公司與使用者間發生之電子商務爭議訴訟,以起訴當時使用者之住所地為準,無住所者以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為專屬管轄。但起訴當時使用者之住所或居所不明者,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민사소송법)定之。
- 公司與使用者間發生之電子商務爭議訴訟,適用大韓民國法律。
第24條 (裁判權及準據法)
- 公司與使用者間發生之電子商務爭議訴訟,以起訴當時使用者之住所地為準,無住所者以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為專屬管轄。但起訴當時使用者之住所或居所不明者,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민사소송법)定之。
- 公司與使用者間提起之電子商務訴訟,適用大韓民國法律。
第25條 (VPN附加服務)
- VPN服務係公司向eSIM使用者提供之附加服務,使用者於應用程式中首次使用VPN功能時,須經個別資料處理同意程序後方可使用。
- 使用VPN服務時,費用以扣抵點數方式計算,扣抵單價、免費條件(持有無限eSIM者之海外連線等)依服務畫面所載辦理。
- VPN基礎設施由第三方基礎設施業者營運。基於端對端加密特性,公司不確認或保存使用者之通訊內容、瀏覽記錄、DNS查詢、封包內容。
- 使用者不得以下列各款目的使用VPN服務,違反時公司得不經事前通知限制服務使用:
- 相關法令所禁止之行為或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
- 侵害他人權利或造成系統負載之行為
- 違反連線國家法令內容之傳送與接收
- 公司對因下列各款事由所致VPN服務使用障礙或損害不負責任。但有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不在此限。
- 因使用者裝置之網路環境、電信業者政策所致連線限制
- 第三方基礎設施業者之服務障礙
- 依使用者所選擇國家當地法令、政策所為之阻擋
附則
本條款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NBase Korea Co., Ltd.
營業執照號: 401-87-00956
通訊銷售申報號: 第2025-龍仁水枝-2082號
地址: 京畿道龍仁市水枝區新水路767號, A棟902室(東川洞,盆唐水枝U-TOWER)
代表: 孔信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