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条款

第1条 (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 NBase Korea 株式会社 (以下简称 "公司") 运营的 esimoa 服务 (以下简称 "服务") 的使用条件及流程、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事项,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2条 (定义)

  1. "服务"是指公司提供的 eSIM 套餐比较及销售、相关增值服务。
  2. "用户"是指接入服务并依据本条款使用公司所提供服务的会员及非会员。
  3. "会员"是指在服务中完成会员注册并使用公司所提供服务的人。
  4. "非会员"是指未加入会员而使用公司所提供服务的人。
  5. "eSIM"是指无需实体 SIM 卡、可通过数字方式激活的嵌入式 SIM (Subscriber Identity Module)。
  6. "商品"是指公司销售的 eSIM 套餐及相关服务。
  7. "合作方"是指与公司合作提供 eSIM 服务的电信运营商或服务提供商。
  8. "VPN 服务"是指公司作为 eSIM 增值服务提供的虚拟专用网络 (基于 WireGuard) 接入功能。

第3条 (条款的公示与修订)

  1. 公司将本条款的内容公示于服务初始页面,以便用户轻松知悉。
  2. 公司可在不违反「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전자상거래 등에서의 소비자보호에 관한 법률)、「条款规制相关法律」(약관의 규제에 관한 법률)、「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정보통신망 이용촉진 및 정보보호 등에 관한 법률)、「消费者基本法」(소비자기본법) 等相关法令的范围内修订本条款。
  3. 公司修订条款时,应载明适用日期及修订理由,与现行条款一并自适用日期 7 日前起至适用日期前一日止,公示于服务初始页面。但若修订内容对用户不利,应至少提前 30 日予以公示。
  4. 公司依前款公示修订条款时,如已明确告知用户在 30 日期间内未表示意见即视为已表示同意,而用户未明确表示拒绝时,视为用户同意修订条款。
  5. 用户不同意适用修订条款时,公司不得对其适用修订条款的内容,此时用户可解除使用合同。但因存在无法适用原条款的特殊情况时,公司可解除使用合同。

第4条 (条款以外的准则)

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依据相关法令或商业惯例处理。

第5条 (使用合同的成立)

  1. 使用合同经用户同意条款、公司承诺其使用申请、并经公司规定的相应流程后成立。
  2. 用户依据公司在线提供的会员注册申请表格填写会员信息后,通过表示同意本条款的意思表示完成会员注册申请。
  3. 公司在以下任一情形时可拒绝会员注册:
    • 使用他人名义的情形
    • 会员注册申请书内容虚假记载或申请的情形
    • 未满 14 周岁者申请的情形 (但有法定代理人同意的除外)
    • 以损害社会治安或善良风俗为目的进行申请的情形
    • 其他被判定登记为会员将明显妨碍公司技术运营的情形
  4. 非会员购买商品时同样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第6条 (服务的提供及变更)

  1. 公司提供以下服务:
    • eSIM 套餐比较及信息提供服务
    • eSIM 商品销售服务
    • eSIM 激活支持及使用指南服务
    • 客户咨询及支持服务
    • 其他公司额外开发或通过合作合同等向用户提供的一切服务
  2. 公司基于与服务提供相关的公司政策变更等正当理由时,可根据运营、技术上的需要变更所提供的全部或部分服务。
  3. 服务的内容、使用方法、使用时间有变更时,应在变更前至少 7 日于相应服务初始页面公示变更理由、变更后服务的内容及提供日期等。
  4. 公司可基于公司政策及运营需要修改、中断、变更免费提供服务的部分或全部,除相关法令另有特别规定外,对此不向用户进行额外补偿。

第7条 (服务的中断)

  1. 公司因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的检修、更换及故障、通信中断等事由发生时,可暂时中断服务的提供。
  2. 因第 1 款事由导致服务暂时中断,致使用户或第三方遭受损害时,公司应予以赔偿。但公司能证明无故意或过失的除外。
  3. 因经营事业的转换、放弃、企业间合并等理由导致无法提供服务时,公司应按第 8 条规定的方法通知用户,并按公司原先提出的条件向用户进行补偿。但公司未告知补偿标准等的情形下,公司应将用户的里程数或积分等折算为公司通用的货币价值,以等值实物或现金支付给用户。

第8条 (对会员的通知)

  1. 公司向会员发出通知时,可使用会员提交至公司的电子邮件地址。
  2. 公司向不特定多数会员发出通知时,可通过在服务公告板公示 1 周以上替代个别通知。但涉及对会员本人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进行个别通知。

第9条 (购买申请及个人信息提供同意等)

  1. 用户在公司通过以下或类似方法申请购买,公司在用户提出购买申请时应清晰地提供以下各项内容:
    • 商品等的检索及选择
    • 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 (或手机号码) 等的输入
    • 条款内容、要约撤回权受限的服务、运费/安装费等费用承担相关内容的确认
    • 同意本条款并确认或拒绝上述第 3 项内容的表示 (例如鼠标点击)
    • 商品等的购买申请及对此的确认或对公司确认的同意
    • 支付方式的选择
  2. 公司向第三方提供购买者个人信息时,除以下任一情形外,应在购买时事先取得同意:
    • 法令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 出于配送等目的向销售者等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形
    • 为提供 eSIM 服务,向合作电信运营商传递必要最小限度信息 (用于生成 eSIM 配置文件) 的情形

第10条 (合同的成立)

  1. 公司对于第 9 条所述的购买申请,在符合以下任一情形时可不予承诺。但与未成年人签订合同时,应告知如未获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可取消合同。
    • 申请内容存在虚假、遗漏、错记的情形
    • 未成年人购买烟草、酒类等青少年保护法禁止的财物及劳务的情形
    • 其他被判定承诺购买申请将明显妨碍公司技术运营的情形
  2. 公司的承诺以第 12 条第 1 款规定的接收确认通知形式送达用户时,合同视为成立。
  3. 公司的承诺意思表示中应包含用户购买申请的确认及可否销售、购买申请的更正取消等相关信息。

第11条 (支付方式)

公司销售商品的代金支付方式可采用以下各项中可用的方式。但公司不向用户的支付方式收取任何名目的额外手续费。

  1. 电话银行、网络银行、邮件银行等各种账户转账
  2. 预付卡、借记卡、信用卡等各种卡片支付
  3. 在线无存折汇款
  4. 电子货币支付
  5. 货到付款
  6. 通过公司发放的里程数等积分支付
  7. 通过与公司签约或公司认可的商品券支付
  8. 其他电子支付方式等

第12条 (接收确认通知/购买申请变更及取消)

  1. 公司在用户提出购买申请时,向用户发出接收确认通知。
  2. 收到接收确认通知的用户在存在意思表示不一致等情况时,可在收到接收确认通知后立即要求变更或取消购买申请,公司在配送前接到用户要求时,应不延误地依其要求处理。但已支付货款的情形,按第 15 条要约撤回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13条 (商品等的供应)

  1. 除与用户就商品等的供应时间另有约定外,公司应自用户要约之日起 7 日内采取定制、包装等其他必要措施以配送商品等。但公司已收到商品等全部或部分代金的情形,应自收款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采取措施。此时公司应采取适当措施使用户可确认商品等的供应流程及进展状况。
  2. 对于 eSIM 商品,公司在购买完成后立即或在用户指定时点通过电子邮件等发送二维码 (QR Code)。二维码发送完成时视为商品供应完成。
  3. 公司应明示用户购买商品的配送方式、各方式的配送费用承担方、各方式的配送时间等。如公司超过约定配送时间,应对由此造成的用户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公司能证明无故意/过失的除外。

第14条 (退款)

用户申请购买的商品等因缺货等事由无法交付或提供时,公司应不延误地将该事由告知用户,事先已收取商品等代金时,应自收款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退款或采取退款所需措施。

第15条 (要约撤回等)

  1. 与公司签订商品等购买合同的用户,自收到「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전자상거래 등에서의 소비자보호에 관한 법률) 第 13 条第 2 款规定的合同内容书面之日起 (该书面收到时间晚于商品等供应时间的,以收到商品等或商品等开始供应之日为准) 7 日内可撤回要约。但要约撤回若「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另有规定时,依其规定。
  2. 用户收到商品等后,在以下任一情形时不可退货及换货:
    • 因用户应负责事由致使商品等灭失或损毁的情形 (但为确认商品等内容而损毁包装的情形除外)
    • 因用户使用或部分消费致使商品等价值显著减少的情形
    • 因时间经过致使再次销售困难、商品等价值显著减少的情形
    • 具有相同性能的商品等可复制的情形下,损毁其原本商品等包装的情形
  3. 第 2 款第 2 项至第 4 项情形,仅在依「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事先告知不属于该情形时,用户的要约撤回权才受限制。
  4. 公司不顾第 1 款或第 2 款的规定,在以下任一情形时可限制要约撤回及退货:
    • eSIM 二维码已发送的情形 (但二维码未发送,或发送后用户未确认二维码的情形除外)
    • eSIM 已激活的情形
    • 使用期限已过的情形
    • 「内容产业振兴法」(콘텐츠산업 진흥법) 第 2 条第 5 项所规定数字内容的提供已开始的情形。但由可分劳务或可分数字内容构成的合同,对于尚未开始提供的部分除外。
  5. 用户不顾第 1 款及第 4 款的规定,在商品等内容与标示/广告内容不符或与合同内容不一致地履行时,可自收到该商品等之日起 3 个月内、自知道或可知该事实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要约撤回等。

第16条 (要约撤回等的效果)

  1. 公司收到用户退回的商品等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支付的商品等代金。此时,公司延迟向用户退款时,对该延迟期间应按「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施行令」第 21 条之 3 规定的延迟利率 (年 100 分之 20) 计算并支付延迟利息。
  2. 公司在退还上述代金时,如用户以信用卡或电子货币等支付手段支付商品等代金,应不延误地要求该支付手段提供商停止或取消商品等代金的请求。
  3. 要约撤回等情形下,所收商品等的退回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公司不以要约撤回等为由向用户请求违约金或损害赔偿。但因商品等内容与标示/广告内容不符或与合同内容不一致地履行而进行要约撤回等的情形,商品等退回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4. 自用户收到商品等时起至要约撤回等时止,商品等的所有风险及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17条 (个人信息保护)

  1. 公司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在为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内,收集最少限度的个人信息。
  2. 公司在会员注册时不预先收集购买合同履行所需的信息。但根据相关法令为履行义务需在购买合同前进行本人确认而收集最少限度特定个人信息的情形除外。
  3. 公司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告知该用户其目的并取得同意。
  4. 公司不得将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目的以外用途,出现新的使用目的或向第三方提供时,应在使用/提供阶段告知该用户其目的并取得同意。但相关法令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公司依「个人信息保护法」(개인정보 보호법) 第 20 条第 1 款制定并实施用户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处理依第 1 款所收集个人信息的处理及管理等业务。
  6. 公司为保护个人信息,应将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人员限制在最少。
  7. 公司为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应对管理者的唯一识别信息等密码定期更新等,采取安全措施。
  8. 公司为防止因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等所致的用户损害,应采取信息安全系统建设/运营等技术/管理保护措施。

第18条 (公司的义务)

  1. 公司不进行法令及本条款禁止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应按本条款规定持续、稳定地提供商品/劳务,尽最大努力。
  2. 公司应配备保护用户个人信息 (含信用信息) 的安全系统,以使用户能安全地使用互联网服务。
  3. 公司对商品或劳务实施「标示/广告公正化相关法律」(표시·광고의 공정화에 관한 법률) 第 3 条所规定的不当标示/广告行为,致使用户遭受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
  4. 公司不向用户发送其不希望接收的营利目的广告性电子邮件。

第19条 (会员 ID 及密码的义务)

  1. 除第 17 条情形外,ID 与密码的管理责任由会员承担。
  2. 会员不得将自己的 ID 及密码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3. 会员发现自己的 ID 及密码被盗用或被第三方使用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如有公司指引,应依其指引办理。

第20条 (用户的义务)

用户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1. 申请或变更时登记虚假内容
  2. 盗用他人信息
  3. 变更公司公示的信息
  4. 发送或公示公司规定信息以外的信息 (计算机程序等)
  5. 侵害公司及其他第三方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 损害公司及其他第三方名誉或妨碍业务的行为
  7. 公开或公示淫秽或暴力性的信息、图像、声音及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信息
  8. 将所购买 eSIM 转售、转让、租借给他人的行为
  9. 其他违反法令或本条款的行为

第21条 (链接"公司"与被链接"公司"之间的关系)

  1. 上位公司与下位公司以超链接 (例:超链接的对象包括文字、图片及动画等) 方式连接时,前者称为链接"公司"(网站),后者称为被链接"公司"(网站)。
  2. 链接公司在初始页面或链接时的弹窗页面明示其对被链接公司独立提供的商品等与用户进行的交易不承担保证责任时,对该交易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22条 (著作权的归属及使用限制)

  1. 公司作成的著作物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属于公司。
  2. 用户不得未经公司事先同意,以复制、发送、出版、分发、播送及其他方式将利用公司所获信息中归属公司知识产权的信息用于营利目的或供第三方使用。
  3. 公司依约定使用归属于用户的著作权时,应通知该用户。

第23条 (争议解决)

  1. 公司为反映用户提出的正当意见或不满并补偿处理其受害,设置/运营受害补偿处理机构。
  2. 公司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争议相关诉讼,以提起诉讼时用户的住所为准,无住所时,以管辖居所的地方法院为专属管辖。但提起诉讼时用户的住所或居所不明的,管辖法院依「民事诉讼法」(민사소송법) 确定。
  3. 公司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争议相关诉讼,适用大韩民国法律。

第24条 (审判权及准据法)

  1. 公司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争议相关诉讼,以提起诉讼时用户的住所为准,无住所时,以管辖居所的地方法院为专属管辖。但提起诉讼时用户的住所或居所不明的,管辖法院依「民事诉讼法」(민사소송법) 确定。
  2. 公司与用户之间所提起的电子商务诉讼,适用大韩民国法律。

第25条 (VPN 增值服务)

  1. VPN 服务是公司向 eSIM 用户提供的增值服务,用户在 App 中首次使用 VPN 功能时,经过有关数据处理的单独同意流程后方可使用。
  2. VPN 服务使用费用按积分扣减方式计算,扣减单价/免除条件 (无限量 eSIM 持有者的海外接入等) 依服务页面公告为准。
  3. VPN 基础设施由第三方基础设施运营商运营。由于端到端加密特性,公司不查看或保存用户的通信内容/访问记录/DNS 查询/数据包内容。
  4. 用户不得将 VPN 服务用于以下任一目的,违反时公司可不经事先通知限制服务使用:
    • 相关法令禁止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 侵害他人权利或致使系统负载的行为
    • 收发违反接入国家法令的内容
  5. 公司对以下任一事由所致 VPN 服务使用障碍或损害不承担责任。但公司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 用户终端的网络环境、运营商政策导致的接入限制
    • 第三方基础设施运营商的服务故障
    • 用户所选国家当地法令/政策导致的封锁

附则

本条款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NBase Korea Co., Ltd.
营业执照号: 401-87-00956
通信销售申报号: 第2025-龙仁水枝-2082号
地址: 京畿道龙仁市水枝区新水路767号, A栋902室(东川洞,盆唐水枝U-TOWER)
代表: 孔信培